同济大学妇女研究中心章程(修改稿)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本中心的名称为:同济大学妇女研究中心。
第二条 本中心是同济大学下属跨学科、跨院系的校一级专业学术研究团体。
第三条 本中心的宗旨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和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为指导,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,按照和谐社会建设的要求,本着“百花齐放、百家争鸣”的方针,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发挥同济大学的综合优势,着眼于知识女性的发展和成才,从多学科结合的视角开展妇女理论研究,为提升我校妇女研究和女性人才培养水平,为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、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服务。
第四条 本中心倡导男女平等,关注女性健康成长的社会与教育环境,致力于提高女性素质及充分发挥女性在各个领域中的作用。
第二章 研究范畴
第五条 主要研究方向为社会性别学、女性政治学、女性社会学、女性管理学、女性教育学、女性文学、女性心理学等学科,以及都市女性文化、女性人才培养、中外女性理论比较研究等,涉及人文社科各研究领域。
第六条 组织开展妇女理论和实践方面的研究,推进女性学学科建设,并应用研究成果及理论对师生进行咨询服务,举办各种形式的培训班及座谈会、研讨会、报告会等活动。
第七条 向有关部门、学术团体和报刊杂志推荐研究成果,编撰有关妇女理论文集,定期开展优秀研究成果评奖活动并给予一定的奖励。
第八条 开展校内外、国内外、海内外妇女研究的学术交流,加强与全国省、市妇女理论研究会的联系与协作,积极参与相关学术课题研究和学术研讨活动,推动妇女理论研究的发展。
第九条 积极参与同济大学组织的各项妇女活动,关注女教职员工权益的保障与实现;指导和帮助女大学生开展各项活动。
第三章 组织机构
第十条 本中心由热心于妇女理论研究,乐于参加妇女文化交流活动,具有一定理论水平和研究能力的同济大学教师、员工与研究生自愿联合组成,是非赢利性的社会组织。
第十一条 凡以本中心名义开展的各项活动,须提交本中心研究审定。
第十二条 本中心设主任一名、副主任若干名、秘书长一名,联络员一至两名。
第四章 研究人员
第十三条 研究人员必须具备的条件为:
(一)承认本章程并自愿加入本中心;
(二)有志于女性发展研究并积极参与相关的科研与实践活动;
(三)具有一定的理论水平和研究能力,在女性问题相关领域有一定的研究基础。
第十四条 成为本中心研究人员的程序:
(一)填写同济大学妇女研究中心研究人员登记表;
(二)经本中心讨论批准并报本中心备案。
第十五条 研究人员的权利 :
(一)有权提出研究方向、研究课题;
(二)参加本中心的学术研究和各种相关活动;
(三)享受本中心提供的相关支持、奖励与研究资助;
(四)享有对本中心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。
第十六条 研究人员的义务 :
(一)遵守本中心的章程、执行本中心的决议;
(二)完成本中心交办的科研任务和有关工作;
(三)积极参加本中心举办的各种学术活动,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相关的学术任务;
(四)维护本中心的合法权益,及时掌握学术动态,向本中心提供相关信息资料,为本中心工作献计献策。
(五)推荐新的研究人员。
第十七条 研究人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本中心研究审定,劝其退出。
第五章 附则
第十八条 本中心运作主要依靠学校基金会和项目经费支持。
第十九条 本章程自正式颁布之日起实施,其解释权、修改权属于本中心。
附:奖励实施细则
一、设立同济大学妇女研究中心研究基金和奖励基金,对中心成员的研究课题和研究成果给予资助和奖励;
二、妇女研究中心每年资助2-4个妇女研究课题,由成员自行申报,中心组织专家评审后给予立项,每项研究期限为1-2年,资助金额为500-2000元,在研究成果发表后凭发票(交通费、资料费、办公用品等)报销;
三、每年1月底以前,妇女研究中心成员填写上一年度研究成果申报表,连同研究成果的复印件或证明材料送交研究中心秘书处(行政南楼502);
四、妇女研究中心组织专家对所有申报材料进行评审,评出一、二、三等奖各若干名;获奖者分别获得2000元、1000元和500元奖金或同等价位奖品,并于每年三月份进行表彰。
五、本细则从2009年9月1日起执行。